步驟一:哪些人能擔任雇主
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 配偶。
- 直系血親。
- 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 繼父母、繼子女、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子女或繼子女之配偶。
- 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繼祖父母與孫子女、繼祖父母與孫子女 之配偶。
備註:被看護人若在台無親屬,得以被看護者本人擔任雇主。
申請人三等血親關係圖
步驟二:欲聘僱家庭看護工之被照顧者,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被看護者持特定身心障礙證明(手冊)須符合下表特定身心障礙項目,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身心障礙類別鑑定向度。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 |
等級 |
1. 平衡機能障礙 |
重度 |
2. 智能障礙 |
重度 |
3. 植物人 |
重度 |
4. 失智症 |
輕度 |
5. 自閉症 |
重度 |
6. 染色體異常 |
重度 |
7. 先天代謝異常 |
重度 |
8. 其他先天缺陷 |
重度 |
9. 精神病 |
重度 |
10.肢體障礙 |
重度 |
11.罕見疾病 |
重度 |
12.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呼吸器官 |
重度 |
13.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吞嚥機能 |
中度 |
14.多重障礙(至少具有前列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
重度 |
被看護者經指定醫院所開具之診斷證明書,且評估結果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年齡區間 |
評估結果 |
被看護者年齡未滿80歲 |
有全日照護需要 |
被看護者年齡滿80歲以上未滿85歲 |
有嚴重依賴照顧需要或全日照顧需要 |
被看護者年齡滿85歲以上 |
有輕度以上依賴照護需要 |
備註: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評估醫院,請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網站查詢。
【特別提醒】診斷書效期為醫療團隊評估日起1年內,請務必於效期內向勞動部提出招募許可函申請,避免造成醫療評估過期失效,須重新開立診斷書。
◆符合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第七條及第九條附表四,且由各級政府補助使用居家照顧服務、日間照顧服務或家庭托顧服務連續達六個月以上者。
◆經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開立失智症診斷證明書,並載明或檢附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linical Dementia Rating, CDR)一分以上者。
聘僱外籍看護工薪資與費用
*可左右滑動查看表格*
雇主需支付 |
基本薪資 |
健保費 |
就業安定費 |
職災 |
加班費 |
總薪資 |
$20,000元 |
$1,329元 |
$2,000元 |
$49元 |
4天$2,668元
5天$3,335元 |
$26,046元
$26,713元 |
- 健保費自113年1月1日起,依投保薪資NT$27,470計算。
- 政府每月徵收2,000元的就業安定費基金,3個月為一期季繳帳單,雇主會在每年2、5、8、11月20日前,接到上一季應繳納就業安定費繳款單。
- 職災行業分類屬家事服務業,職災費率為0.18%,以每位勞工每月投保薪資27,470元計,單月保險費為49元。移工職災保險保費併同在就業安定費繳納月份收繳,以季收為主。
- 外籍看護工周日為休假日,周日上班需另給加班費667元/天,工作滿一年享7天特休假。但與台灣勞基法不同的是,外籍看護工特休假不會隨著年資而增加。
- 雇主需支付外籍看護工三年聘僱期滿機票,機票費依訂票時實際價格,其餘時間回國皆由外籍看護工自行負擔。
外籍看護工需支付
*可左右滑動查看表格*
項目 |
外籍看護工需支付 |
備註 |
健保費 |
$426元 |
113年1月1日起,依投保薪資$27,470計算。 |
體檢費 |
$2,000 ~ $3,500元 |
體檢費用依醫院規定收費 ,外國人入境3天內、6個月、18個月、30個月,至衛生署指定醫院體檢。 |
居留證 |
$1,000 ~ $3,000元 |
居留證規費1年$1,000元 |
服務費 |
$1,500 ~ $1,800元 |
第一年每月$1,800元、第二年每月$1,700元、第三年起 每月$1,500元
依外國人當次入國後在台工作累計期間 |
護照 |
$1,100 ~ $2,500元 |
護照延期、換發、遺失補發等費用,規費依各國辦事處收費,車資則依地區收費。 |
回程機票 |
$8,700 ~ $10,000元 |
離境單程機票依實際訂票價格為準 |
重入境機票 |
$14,000 ~ $18,000元 |
來回機票依實際訂票價格為準 |
重入境接機 |
$1,000 ~ $2,000元 |
單程$1,000元,出入境來回$2,000元。偏遠地區車資另計 |
相關檔案下載
依據衛生福利部規範長期臥床無法行動者欲申請外籍看護工時,需至醫院開立「疾病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必須帶著患者前往醫院接受評估「巴氏量表」,因申請者皆多為失能且無行動能力者,本市為提供更優質服務,提供外籍看護工到宅鑑定開立疾病暨失能診斷證明書之服務。
申請對象
- 實際居住在臺北市且符合下列條件之1者:
- 全癱無法自行下床者(出示、檢附診斷證明書)。
- 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者(出示、檢附診斷證明書)。
- 植物人(出示、檢附診斷證明書)。
- 領有極重度身心障礙手冊者。
- 檢具近3個月~6個月就醫紀錄、給藥證明、病歷摘要等資料
申請文件
- 申辦醫事人員到府評估服務申請表。
- 看護者與申請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應檢附下列資料之一:
由專科醫師開立詳述病況之診斷證明書。
專科醫師開立與上述標準相關之就診、入院或出院摘要。
極重度身心障礙手冊。
醫療機構到宅評估收費標準
依據本局106年3月14日公告「臺北市西醫診所收費標準表」暨110年6月4日臺北市政府公報第103期公告「診所辦理到宅專業評估(開立巴氏量表)收費標準」辦理。
- 諮詢專線:1999(外縣市請撥02-27208889)轉1866
- 諮詢時間:周一至周五 上午8時30分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點30分。
- 服務時間: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30;下午13:30~17:30
相關檔案下載
服務對象
對象:實際居住在本 市,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 全癱無法自行下床
- 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
- 植物人
- 領有極重度身心障礙手冊者
受理窗口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高齡及長期照顧科
申請需檢附資料:
- 到宅評估申請表
- 申請人及被看護者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1份
- 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 診斷證明書正本
(需備註:行動不便無法外出就醫,如被看護者安置機構,例如:呼吸照護或養護中心。需再加註:近期將返家照護 )
- 病歷摘要正本(就診、入院或出院)
上述診斷書與病歷摘要,需於申請日起3個月內提出到宅評估
申請方式
掛號郵寄或親洽處理。
*非申請人親洽需檢附委託書
- 郵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英士路192之1號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高齡及長期照顧科 收(信封上請註明「申請外籍看護工專用」)
- 親洽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英士路192號4樓(板橋區衛生所4樓)
- 聯絡電話(02)22577155轉、3679、3681、3682、3683、3687、3688(外勞業務組)
服務費用
- 出診訪視費(1名醫師及另1名醫事人員):2000元
- 評估鑑定費: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500元及巴氏量表或 CDR量表500元
- 交通費:來回計程車資,實支實付。
提供到宅評估醫院
新北市符合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共計12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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